政策

工信部拟规定锂离子电池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发布时间: 2014-12-13 10:43:58    来源: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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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信部11日发文公开征求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称,要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

  三、产品质量

  企业产品质量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通过联合国[微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要求的测试,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配备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除通用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电池制造过程中出现内部短路故障的相关活动;电池不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测试时的控制措施。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须具备相关标准规定的电性能和安全性检测能力,鼓励企业配备环境适应性检测仪器及设备,具备电池环境适应性检测能力。

  (一)电池

  1.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50Wh/L。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动力型电池分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3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00Wh/kg,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30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2100W/kg,循环寿命≥2000次(其中电动自行车用电池组≥1000次,电动工具用电池组≥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90Wh/kg,循环寿命≥2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二)正极材料

  比容量采用扣式CR2032型电池评价结果,循环寿命采用18650型评价结果。

  1.钴酸锂比容量≥150Ah/kg,热分解温度≥200℃,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锰酸锂比容量≥95Ah/kg,热分解温度≥230℃,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磷酸铁锂比容量≥140Ah/kg,热分解温度≥250℃,循环寿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三元材料比容量≥150Ah/kg,热分解温度≥200℃,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5.其它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三)负极材料

  比容量采用扣式CR2032型电池评价结果,循环寿命采用18650型评价结果。

  1.碳(石墨)材料比容量≥32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5%;

  2.钛酸锂材料比容量≥15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硅碳材料比容量≥400Ah/kg,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无定形碳负极材料(包括软碳,硬碳)比容量≥250Ah/kg,首次效率>80%,磁性不纯物含量≤100ppb,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5.其它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四)隔膜

  干法单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110Mpa,(120℃,1h)热收缩率≤5%;横向拉伸强度≥10Mpa,(120℃,1h)热收缩率≤1%;穿刺强度≥0.133N/μm;孔隙率33~55%;透气度(150–600)s/100ml。

  干法双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120℃,1h)热收缩率≤4%,穿刺强度≥0.133N/μm,孔隙率33~55%,透气度(150–600)s/100ml。

  湿法双向拉伸法: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100Mpa,(120℃,1h)热收缩率≤12%,穿刺强度≥0.204N/μm,孔隙率33~55%,透气度(150–600)s/100ml。

  (五)电解液(含电解质)

  水含量不高于20ppm,氟化氢不高于50ppm,金属杂质单项含量不大于1ppm。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企业及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企业应设立专职节能岗位、制定产品单耗指标、制定能耗台帐。

  (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企业或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环保台账,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四)企业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要依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2011)相关要求,废电解质、电解液以及废弃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五)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

  (六)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有效应对废气、废水正常排放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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