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工信部拟规定锂离子电池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发布时间: 2014-12-13 10:43:58    来源: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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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信部11日发文公开征求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称,要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

 

  工信部11日发文公开征求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称,要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液质产能不低于500吨。具体如下: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引导锂离子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经征求相关部委、企业、研究机构等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电子信息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编:100846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传真:010-68271654

  电子邮箱:dzjc@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2014年12月11日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锂离子电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依据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二)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三)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电极制造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注液时具备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具备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金属有害杂质检测能力,电池正负极材料中铁、锌、铜等有害单质含量分别不超过1ppm;

  2.应具有涂敷厚度和长度检测手段,涂敷厚度的测量精度为2μm,涂敷长度的测量精度为0.1mm;

  3.应具有电池电极辊压厚度在线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μm;

  4.应具有电池电极剪切后产生的毛刺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μm;

  5.应具有电池电极烘干后的含水量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0ppm;

  6.应具有电池电极卷绕/叠片后的对齐度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0.1mm;

  7.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在线检测能力(如采用HI-POT测试);

  8.应具有多芯电池组组成电池开路电压和内阻在线检测能力,检测精度分别为1mV和1mΩ;

  9.应具有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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