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广州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实施 3年内补贴每年递减

发布时间: 2014-12-10 10:08:42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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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月8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了详细的补贴标准。

 

  12月8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了详细的补贴标准。

  3年内补贴每年递减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期为2013年至2015年。按照《办法》,在广州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可获得地方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经购买了列入国家目录、但未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可以追溯。

  车辆购置补贴按照地方与中央1∶1补贴、且不退坡的原则实施。为防止对个别低价车型过度补贴的情况,《办法》对乘用车明确了车价60%的补贴上限。

  据10月29日报道,2013年起在广州购买的家用新能源小汽车可获得7万元至12万元补贴。此次,《办法》公布了详细的补贴标准。2014年购车,车价在8万元至15万元之间,最高可补贴6.825万元;车价在15万元至25万元之间,最高可补9.79万元;车价在25万元以上,最高可补11.7万元。2015年购车,三档车价的最高补贴标准分别是6.65万元、9.5万元,11.4万元。对比可见,2014年购车比2015年可多得两三千元补贴,这一差别是因为国家补贴每年在减少。

  鼓励在新区建充电桩

  推广新能源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建设十分重要。根据《办法》,新建楼盘要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建新能源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在花都区、增城开发区、南沙新区、大学城(包括驻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科学城、金融城、中新知识城等区域优先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鼓励具备完善安全保障、服务能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充电桩、机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允许采用收取“电费+服务费”的模式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限行不约束新能源车

  《办法》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广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根据《办法》,需要办理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免征车辆购置税;单位及个人持购置税免税证明等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注册登记;因环境污染需实行机动车限行时,新能源汽车上路不受限行约束;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上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牌照,上牌时直接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此外,参与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承诺设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络,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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