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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专用电动三轮国标:削足适履的标准其行难远

发布时间: 2016-04-21 11:02:24    来源: 中国快递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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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深圳“禁摩限电”引起了业内、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解决快递电动三轮车合规上路所需的标准和法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近期,深圳“禁摩限电”引起了业内、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解决快递电动三轮车合规上路所需的标准和法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4月8日,国家邮政局网站发布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标志着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的国家标准向出台迈出了重要一步。

  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研究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要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难题。作为一名快递从业者,笔者对相关部门及时公示意见稿,感到高兴。通览标准,笔者对意见稿有待商榷的紧要之处提出几点个人意见:

  一、设计时速应符合快递业的实际需求。

  意见稿规定“快递三轮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 15 km/h”,同时要求“快递三轮车控制器在技术特性上应有防改装设计”。笔者认为,标准设计时速过慢,满足不了快递小哥的业务需求,使电动三轮车失去了本身的便捷性,且在安全上也存在一定隐患。

  根据调查,马车的速度一般是一小时近20公里;普通人骑普通无变速功能的代步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20公里;普通人骑带变速功能的(小轮)折叠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5~20公里;普通人骑公路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0~28公里。目前市面销售快递用车的车速是每小时25~30公里。

  中国台湾和美国的经验似可借鉴:依照台湾现行规定,分为“电动辅助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两种。电动辅助自行车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度在25公里/小时以下;电动自行车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度在25公里/小时以下。美国商业用途制造的低速电动自行车或三轮车最高速度不超过32公里/小时。

  从技术本身来看,笔者建议,可以将15公里/小时设为须遵守的规范准则,但必须要将快递电动三轮车的设计时速提高。参照汽车,高速公路上最高限速是120公里/小时,但汽车制造商生产汽车时设计时速则不能限于120公里/小时之内。

  从安全角度来看,快递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但在机动道路上是否可以提速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这种情况下,快递电动三轮车如果还是按照15公里/小时的标准行驶,反而增加了安全隐患。

  从需求来看,笔者走访调研了一线快递员,听到的普遍声音是15公里/小时的速度太慢,难以满足业务需求。笔者建议标准对快递电动三轮车的设计时速放宽到30公里/小时。

  二、动力电池不宜“豪华”。

  新能源电动车的动力电池使用铅酸电池还是锂电池之争,由来已久。意见稿规定,快递电动三轮车标准动力电池将采用锂电池。然而目前,在用快递电动三轮车的动力电池大都采用铅酸电池,虽使用寿命短,但价格较低,且铅酸电池可回收,较为环保;锂电池能量密度高,使用寿命长,但成本将大大提高。

  据有关专家解释,使用锂电池是因为锂电池的起始加速度很快,但意见稿对快递电动三轮车的起始加速度有明显限制,标准规定快递三轮车4秒内起步加速应不大于5公里/小时,这两者本身是有矛盾的。再者,一辆快递三轮车的使用年限平均是2年左右,而锂电池的使用寿命却可达10年之久。当快递车身报废之后,锂电池更多的是被废置,这无疑也是巨大的浪费。故此,笔者认为,标准还是应该采用“技术中立”的原则,由市场来选择。

  三、车身也应该考虑到实际需求,留有“空间”。

  标准规定:车宽不超过1米,高度不超过1.4米,车长不超过3米。车厢的尺寸是:宽度限值为0.95米,高度限值为0.9米,长度限值为1.4米。并且新规定要求“箱体顶部、左右侧面不应安装有外凸物”。

  参照中国台湾的标准:电动自行车不超过2.5米,宽度不超过1米,高度不超过2米。意见稿对车身的规定明显更为严格。笔者觉得,快递市场需求日益多元化,存在一些异形件,快递电动三轮车车身可以适当加大。针对新规定要求“箱体顶部不应安装有外凸物”,笔者认为可以对载物的尺寸进行限制,但不宜禁止。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内容(而实际上手机就有该功能),如此几项累加起来,按标准生产出来的快递电动三轮车,成本也会比在用的快递三轮车价格大约高出4000 元。这对于主要是以进城农民工为主的快递小哥而言,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四、安全细节应周全。

  标准意见稿虽然多处突出了安全方面的要求,但还有一些安全措施似可考虑进去。比如,是否考虑增加快递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的安全带,再如针对电动三轮车行驶在路上没有声音、行人不易觉察的问题(不仅仅是三轮车),制造商可以设主动发声装置,提高安全指数。笔者认为这些方面尤其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标准的制定有其严肃性,是又一个国家强制标准,影响面广,应经得起市场和用户的检验,不能留下重大缺陷,因为这反而无助于快递电动三轮车路权问题的解决。削足适履的标准其行不远,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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