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公交公司与深圳科陆电子有限公司合资建设充电设施,一年来已经建成4个充电站和70个充电桩,成功打造了全省首个充电设施建设的PPP模式。目前,全市共有70个充电桩、114把充电枪,并且全部符合国家充电标准。在此基础上,南昌新能源公交车迅速发展,气电混合动力和纯电动公交车数量分别达到300辆和30辆。
充电市场的PPP机遇与挑战
10月20日,国内最大的超级光伏充电站在北京开工建设。随着PPP模式得到推广,有望进一步助力充电服务市场发展。
10月20日,首个光伏超级充电站的启动开工仪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举行。这是国内目前开建的最大光伏充电站,建成后可同时为80辆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该光伏超级充电站由首钢集团携旗下的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自信公司”)、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和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电科技)合作,组成“资本+产业”联合体,通过PPP模式参与新能源充电+立体停车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及将部署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PPP模式推动政策快速落地,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
事实上,由于充电设施投资大、见效慢,近年一直是全国各地新能源车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为何南昌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
“2013年,南昌成为全国首批新能源车推广城市,为填补充电站的空白,政府开始在公交公司之外寻求第三方合作。2014年10月,深圳科陆电子有限公司被成功引入,并与南昌公交公司共同出资2000万元成立合资公司——南昌科陆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中科陆占70%股权,南昌公交占30%。”南昌科陆总经理张文说。
随着充电市场的扩大,光靠单一主体的投资运营模式已不适应,引入PPP、BOT等模式,可以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在新能源公交领域,民营资本的参与还能实现公交系统已有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南昌引入深圳科陆这样的企业,对于提高全市相关企业充电站建设积极性和专业化程度有很大帮助。政府则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规划和统筹上,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充电站的运营推广。”该负责人说。
那么,如何辨识真正的PPP项目呢?
2015年6月下旬,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下称“57号文”),强调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此文件的及时发布,对一些“假”PPP项目可谓“釜底抽薪”。
笔者总结了PPP模式的几大特征,通过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区分“真假”PPP。
看实施目标。
事实上,PPP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设计,对于中央政府来讲,一方面可以倒逼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另一方面,也可以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推行PPP模式,核心目标不应放在化解地方政府债务上,而在于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和政府各自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看合作伙伴。
2014年年底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属于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不过,后来这一规定有所放宽。
根据2015年5月中旬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的规定,社会资本不仅包括私人资本,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也被纳入其中,这当然也包括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即符合相应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
看合作期限。
57号文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一般在10年至30年之间,具体的合作期限需要参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些标准一般包括:相关行业标准、项目的投资收益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意愿及与投资人具体的谈判情况等。
对于一般的项目,长期合作与短期合作的区别在于:长期合作可以显著降低每年的财政压力,但是因为年限拉长,财政总体支出的金额可能会有所增加,周期拉长带来的风险和不可控性也会增加,短期则正好相反。因此,合作期限的长期性也是PPP项目的一大特征。
看风险分担和回报方式。
目前,PPP项目回报机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现在有一种倾向,用政府可行性补贴来包装明股实债的项目,即PPP项目的回报用项目运营收入加上政府可行性补贴,这两部分收入实际上是给投资人一个固定回报。在真正的PPP模式下,政府保证社会资本有一定的盈利可能,但不保证一定盈利。因此,社会资本的投入也需和政府一样,共同承担风险。将风险合理分配到PPP项目的参与主体,这构成了PPP模式的另一个突出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57号文对财政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申请条件予以明确,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