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文件: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2014年10月11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利用6年时间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安徽、宁夏、山西、河北、甘肃、青海的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
《方案》明确,要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社会动员、合力推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原则,并从开展调查摸底、出台政策措施、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2015-2020)、制订光伏扶贫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加强实施监管等方面细化提出了7项工作内容,并对每项重点工作完成进度时间提出要求。
文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
2015年3月9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发布《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下称《大纲》),由地方政府对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35%初始投资补贴、对大型地面电站给予20%初始投资补贴,国家按等比例进行初始投资补贴配置;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还贷期5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大型地面电站还贷期10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
山西省
山西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将率先在临汾市汾西县、大宁县、吉县和大同市天镇县、浑源县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
按照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将建立国家统筹、地方配套、银行支持、用户出资等多种资金筹措机制,统筹电站建设和分布式光伏建设;光伏扶贫优先列入光伏发电年度开发计划,单独下达。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实行低息贷款。
宁夏自治区
作为光伏扶贫的试点省份,宁夏走在了前列,2015年5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和宁夏发改委联合发布文件,确定落实宁夏2015年光伏扶贫项目名单。确定了2015年宁夏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县(区)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原州区、彭阳县、永宁县、贺兰县。
同心县
2014年,12月24日,由中国电建宁夏院编制完成的《同心县2015-2020年光伏扶贫项目规划》顺利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政府评审。同心县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光伏扶贫试点县,也是全区最先开展光伏扶贫规划的县(区)。
本次光伏扶贫规划覆盖同心县5个镇22个贫困村共18020个贫困户,规划利用2015—2020年共6年时间在同心县20个移民村和2个自然村建设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在同德慈善产业园区羊绒产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建设工业园区厂房屋顶光伏电站,在各移民村和自然村周边的8块荒山荒坡建设集中并网光伏电站,规划总建设规模达655兆瓦,工程总投资约50亿元。
陕西省
商洛市
2015年3月,为加快推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商洛市结合国家光伏扶贫政策,充分利用城乡居民闲置的屋顶资源和光伏发电产业优势,在全省率先启动了10万户城乡居民屋顶光伏发电工程,积极探索屋顶光伏电站建设模式,为光伏精准扶贫提供成功经验。洛南县卫东镇张村13户、山阳县板岩镇马滩街道8户农户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正式并网发电,标志着商洛市10万户居民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启动实施,商洛市目前已建成居民屋顶光伏电站35户。
甘肃省
甘肃《关于上报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年3月,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上报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深入推进甘肃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大力实施精准扶贫战略,有效促进贫困群众增收,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7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通渭县、清水县、东乡县、临潭县、礼县、民乐县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
青海省
青海两会:2015年将在30个贫困村开展光伏扶贫试点
2015年2月,青海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完善贫困县考核、约束和退出机制,探索多元化的扶贫减贫模式。通过启动实施电商、光伏等系列扶贫工程,努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青海2015年将力推光伏扶贫工程。通过政府投资、企业融资相结合方式,在7个县的30个贫困村开展光伏扶贫试点。
安徽省
合肥市
2014年,合肥市又出台了《光伏下乡“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到2018年底,全市建设100个光伏应用示范美好乡村,1000个农村光伏扶贫家庭,以及1万个农村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和1万亩光伏设施农业(渔业)基地。
池州市
近日,池州市发布《池州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说到: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省级补助、市县安排和贫困户自筹各三分之一的办法筹资。
石台县的贫困户建设光伏电站,由省级光伏扶贫专项资金补贴0.8万元;非重点县的贫困户建设光伏电站,由所在县(区)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补助0.8万元。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0.4万元,省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0.4万元。
农户自筹0.8万元。贫困户自筹部分资金,可通过自身出资、扶贫小额贴息贷款、互助资金贷款和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