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8月5日召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召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宣贯会,明确了可享受购置税免征的新能源车型的政策要求和申报流程,并开始接受车企的申报。工信部将据此在8月底前推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称《免税目录》)。
此《免税目录》是不是就是车企、消费者期盼已久的新能源汽车国家统一目录?有车企代表问,如果我在北京购买插电式混动车型,而该车型在北京是不能享受新能源汽车待遇的,是不是就不能享受购置税免除?工信部装备司汽车处副处长佘伟珍回答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已经很明确,(实施)国家统一目录。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了,新能源车是这几种车,免购置税肯定是对国家所有发的目录。”旋即又说,“我们这个目录发完了,新能源汽车就是这个目录,统一的目录。如果你们发现问题,可以向我们反应。”以此推断,《免税目录》就是国家统一目录或者统一目录的蓝本,差别只是进口新能源汽车的权利需要明确。
工信部要求,8月12日前申请第一批《免税目录》的各车企需提供申请报告纸质版,首次申报须同时提交企业相关资格证明,申请报告还需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承诺书、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网点、申请车型基本情况四份资料。纸质资料通过审核后,企业获得“申报系统”账号密码,然后登陆“申报系统”网站在线填报车型信息。首批《免税目录》的申请需在8月18日之前网上提交,预计在8月下旬发布,原则上1-2个月会更新一次,但具体还要根据申请情况而定。具体的流程和申请报告会在装备司的网站发布。
《免税目录》范围包括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国产品牌和进口品牌申请报告的审核标准保持一致。不包括使用铅酸电池为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对纯电动车、燃料电池车的续驶里程和插电式混动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都有详细指标。
对于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标准,如果与原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下称《推广目录》)检测标准相同的项目,原有的检测报告继续有效,新增的条目需要重新递交检测报告,充电接口通讯协议标准如果企业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的,企业可以自行勾选通过,后期补交检测报告。不同的零部件可以由不同检测机构分别出具报告。
此次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免税限额不设置上限。
机动车合格证的电子信息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企业申报添加电子免税标示。工信部审核通过后传送国家税务总局。
《免税目录》采用动态更新方式,《免税目录》审核标准有变化会重新审核已经进入《免税目录》的车型。
工信部装备司汽车处副处长佘伟珍还表示,原来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不少车型都是车企为了宣传效果申请的,具体的推广效果却无从得知。新进《免税目录》车型的产量、销量数据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都有具体数目,以后还会将这些数据定期公布出来,从而达到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效果。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 对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一)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 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 纯电动续驰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 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
3, 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 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适时修订、调整列入《目录》车型的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一)标注免税标识。
1.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
2.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患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急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1.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