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制订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基本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正确处理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充分重视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发展战略及经营发展规划、自身经营模式、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量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配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定增长,为了保证股本规模与未来业务拓展及发展规模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用未分配利润进行送红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如果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资金需求正常情况下,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周期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现金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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