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中国网  >  产业链  >  商业应用  >  微型电动车
山东低速政策将出,河南也快了!
2016-08-23 15:17:00
关键词:电动汽车低速电动车低速政策

1.jpg

  近日,河南省工信委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孙永民做客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解读《河南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活动工作方案》。

  孙永民谈到,河南省下一步将探索低速电动车合作示范区建设,扩大低速电动车销售,开拓农村市场,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我们注意到, 2016年5月到6月,河南省工信委四次答复人大代表关于低速电动车的议案,分别是:

  李文平:“制定河南省微型新能源电动四轮车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的建议

  路云: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购车补贴”的建议

  张建华、程利国等6位代表:关于“出台低速电动车生产运营办法”的建议

  楚金甫、刘春真等6位代表:关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河南低速电动乘用车”的建议

  河南省工信委对人大代表李文平建议的答复:

  李文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南省微型新能源电动四轮车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的建议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大力支持,您所提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加快我省低速电动车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您所提的微型新能源电动四轮车就是现在社会上大量运行的低速电动四轮车,也是我省汽车协会出台协会标准中所指的低速电动车。 

  近年来,经济增长 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培育新的现实增长点。低速电动车市场需求强劲,产能亟待释放,就业容量大,拉动作用强,又符合绿色发展方向,因而有产 业基础的地方政府就采取较为有力的措施支持推动现有企业发展壮大,产业基础薄弱的地方就“无中生有”,通过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我省具有一定规模的低速电动 车企业20多家,产能已突破20万辆,从业人员2万多人,2015年产销以达到7.5万辆,销售收入20亿元。 

  但是,在低速电动车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重要问题,一是国家产业政策不明确,各部门之间争议较大,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较大。根据国家机动车产品有关产业政策和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关要求,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没有机动车车辆管理(如产品公告、3C认 证)权限。当前把低速电动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公告管理、车辆上牌、购买保险,驾驶人应当取得何种驾照问题等进行规范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省级相关部门很难推 进,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交管部门在具体管理中,对违规上路的车辆,既无法取缔又难以处罚,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但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将依据各自职能 职责要求,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低速电动车实际运行的困难,积极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早日制定和出台强制性标准,出台规范生产和道路运行等有关政策法规。 

  当前,山东、福建、江苏、河北、山西等省对低速电动车管理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国家层面已经开始重视低速电动车问题,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环保部等部门先后开展了相关调研论证和咨询工作,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已列为国家标委会制定计划。特别是在原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的关心指导下,成立了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向有关领导和部委提交了关于发展低速纯电动四轮机动车的若干政策建议,发展的大环境越来越有利。 

  当前,我省加快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增强发展低速电动车的信心。发展低速电动车是国情省情的现实需要,是多层次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可能开辟我国居民出行机动化的另一种方式,使相当规模的居民一步跨入绿色出行境界。发展低速电动车可以带动20多个产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活跃基层经济,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发展低速电动车符合产业发展长期性、系统性、渐进性的特点,加速绿色出行的预 热,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从低速起步,逐步向高速、高端迈进,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之路。发展低速电动车有利于缓解化石能源 短缺,降低汽车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生态文明、节能环保的政策取向。“法无禁止皆可为”,国家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发展低速电动车,我们完全可以 理直气壮地发展低速电动车产业,快速导入,优先发展,在低速电动车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第二,推动省人大对低速电动车进行立法管理。关 于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在法律上目前没有依据。我们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把电动车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障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 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请示全国人大就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明确,研究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授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推动国家有关部门调整完善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政策。《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只是一种行政许可,取消行政许可或者改变它的内容毕竟比修改法律容易一些。加强与兄弟省份的沟通交流,积极向国家工信部、 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反映河南发展低速电动车的成就和困惑,争取国家在河南试点试验,争取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到河南调查研究,经过我们的不懈努 力,相信准生证、上路权、登记、牌照、保险等问题会一一得到解决。 

  第四,制定出台一揽子促进我省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 是推动制定我省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加大政策扶持。二是鼓励支持低速电动车关键技术研发,争取在“电池、电机、电控”等方面取得突破, 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更高品质的电动汽车。三是认真研究重庆力帆济源分公司争取生产资质的思路,研究森源重工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四是坚持谁生产谁回收、 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建立全覆盖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五是积极参与国家《低速电动汽车标准》起草制订工作。六是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立足河南实际,积极鼓励支持产业优势明显的省辖市尝试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运行等管理工作,突破低速电动车发展瓶颈。 

  第五,推动有关部门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疏堵结合。默许低速电动车违规发展将重演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乱象,全部取缔将对生产厂家造成重大伤害,影响群众出行需求。山东等地的实践证明,早管早主动,不管更被动。有疏有堵,支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依法打击小生产作坊,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二是宽进严出。 适当放宽事前审批,降低项目投资额和生产规模等门槛条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车速上满足畅通要求,同时强化废旧电池回收 责任。三是分类管理。将低速电动车一股脑归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都是不合适的,可以考虑对外廓尺寸、重量、速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纳入机动车管理,对小型老年代步车等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六,鼓励支持部分省辖市积极开展低速电动车管理试点。低速电动车是由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升级而来,而我省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生产大省,近年来已经发展形成了洛阳高新区和偃师市、长葛县、汝南县、通许县、商丘市城区、林洲市等产业集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洛阳、驻马店、开封、商丘、济源、许昌、焦作先后出台了《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开展低速电动车管理试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低速电动车的地位问题,有力促进了产业发展。 


稿件来源: 电动汽车大联盟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