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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润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9-05 08:00:00
国浩律师海     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海        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  股份限

                2017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润光伏科  股份限

    海润光伏科  股份限       以  简称           2017第  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7   9   4日召开  国浩律师    海       所(以  简称  本所)

    聘请,委派  办律师出席  场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称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简称  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规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和  海润光伏科  股份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查了    提供的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    董  会就关  项所作的说明

    在查  关文件的过程中,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已将全部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     2017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

律师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他文件一并报

送  海证券交易所  查并予以告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       第  届董  会第五十次 临时 会议

第  届董  会第五十次 临时  会议  议通过,并于2017   8   19日在指定

国浩律师海     所                                                     法律意见书

披露媒体  刊登 关于召开2017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统称通

知      ,    发的  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

议项  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  投票程序  登记办法等项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于2017   9   4日14:30如期在江  省江

  徐霞  镇璜塘工业园区  镇北路178       行政楼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  告内容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   9   4日9:15

15:00,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    9   4日

9:15   9:25,9:30   11:30,13:00   15:00

       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    出席  场会议股东签   授权委托书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

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91  ,代表股份329,595,859股,

占    总股本的 6.975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表决的股东资格及  身份由

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  场会议的  他人员

       验证,出席  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    董    监    高

级管理人员及    聘请的律师

       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  股东提出  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根据    第  届董  会第五十次 临时  会议第  届董  会第五十次

  临时  会议内容,本次股东大会  议了以  议案

       一    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

国浩律师海     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议案 四 关于全资子 海润光伏( 海)限 为全资子 奥特 维能 源(太仓)限 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 关于全资子 海润光伏( 海)限 为全资子 太仓海润太 能限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 江 鑫辉太能限 提供担保的议案 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时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当场 最 终表决结果 出席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最终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 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议结果如 本次股东大会 议的所 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效 以 无正文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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