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化工:关于关联方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事前确认意见
关于关联方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 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独立事前确认意见如下。 一、2017年度日常及其他关联方交易预计 (一)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预计金额 上年同类交易实际发回避表决关联董事 生金额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 1,000万元以内 324.21 胡波 品 容器有限公司 向关联人采购劳务 张家港市华昌建筑工程 3,000万元以内 953.23 胡波 有限公司 向关联人采购设备、配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 2,000万元以内 57.7 胡波 件 容器有限公司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照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查阅了交易内容、以前年度发生情况,审阅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及其他关联方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相信,我们发表意见的依据充分、适当。 (三)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有关规定,对照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方交易合法合规,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所履行的程序适当。 (四)影响及风险 以上日常关联方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和持续发生的,且金额较小,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意见 上述 2017年度日常关联方交易预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履行程序适当;交易的定价方法符合市场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算与付款方式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方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银行融资、融资租赁、其他融资业务等担保;担保贷款用于子公司运营所需资金需求。并在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被担保人 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 备注 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不超过30,000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不超过70,000 前述担保额度包含以前年度董事会、 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 不超过5,000 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在总额范围 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不超过15,000 内,公司与相关银行等进行洽谈,确 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不超过4,000 定担保额度。被担保人江苏华昌化工 华昌智典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不超过3,000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子公司为母公 湖南华萃化工有限公司 不超过5,000 司提供担保。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不超过20,000 合计 不超过152,000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单位:万元 子公司名称/被担 已落实综合 担保到期日 是否超过 保人 授信及担保 授信银行 (分批、最后 审议程序 公告披露索引 股东大会 额度余额 一笔) 审批范围 江苏华源生态农业 中行涟水 2018年6月 2016年4月16 有限公司 9,200 支行\江苏 15日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 日,在巨潮资讯 否 银行 一次会议审议, 网《关于为子公 农行张家 2015年年度股东大 司银行综合授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 20,100 港分行\交 2020年5月 会批准 信提供担保的 否 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张家港 20日 公告》编号 支行 2016-021号 合计 29,300 - - - - - 本公司按年度对担保事项进行重新审核、批准,年度审核、批准的额度包括以前年度审批的担保金额。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照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审阅了《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相信,我们发表意见的依据充分、适当。 (三)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有关规定,对照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合法合规,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所履行的程序适当。 (四)影响及风险 本次融资等担保在母、子公司间进行,相关风险较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有利于增强自主经营能力,提高运营的效果与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运营实际需要,履行程序适当。上述子公司未来预期收益良好,具备承担还本付息的能力。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尤建新 郭旭虹 陈和平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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