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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9-26 08:00:00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16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易 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52号)、《关于对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3号)、《关于 对何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4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52号)的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

     1、2015年8月4日,你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向宁夏 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设)增资3106.25万元,由于公司持 有江南建设10%股权,且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未将上述议案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何思模亦未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2、2015年、2016年,你公司部分子公司与关联方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集成)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46.98万元、966.82万元。

 公司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3、你公司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

董事的任职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6年2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

告称公司与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IDC机房建设项目《战略合

作协议》。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上述协议,公司迟至2月3日公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公司2016年年报未披露进展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我局将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二、《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53号)的主要内容

    “你公司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的控股股东,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将质押股票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

    你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将持有的易事特940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5.25%)

质押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迟至2015年2月7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

事特并于2月9日进行公告。你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将持有的易事特1455

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5.81%)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迟至2015

年6月23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事特并于同日进行公告。你公司于2015年10

月22日将持有的易事特2797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11.17%)质押给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迟至2015年10月27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事特并于同日

进行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三、《关于对何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4号)

的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存在部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部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遗漏等问题:

    1、2015年8月4日,易事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参股子公司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向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设)增资3106.25万元,由于公司持有江南建设10%股权,且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建设董事,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未将上述议案作为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审议,何思模亦未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2、2015年、2016年,易事特部分子公司与关联方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集成)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46.98万元、966.82万元。

公司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3、易事特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董事长何思模兼任江南集成

董事的任职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4、2016年2月3日,易事特披露《关于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与江苏广和慧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IDC机房建设项目《战略

合作协议》。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上述协议,公司迟至2月3日公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公司2016年年报未披露进展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何思模、赵久红分别作为易事特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四、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责任人,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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