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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7-03-23 08:05:0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38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60134-00005号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于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刘震国律师、韩雪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

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17年2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1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广东省东莞市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2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3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思模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9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4,254,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881%。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4,96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53%。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88,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8%。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4,243,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2,8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9,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总数的0.0283%。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4,243,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2,8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9,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3%。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4,243,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2,8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9,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3%。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4,243,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2,8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9,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3%。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254,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83,6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245,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4,3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7%%;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243,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2,8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9,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并预计2017年度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03,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2,8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9,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3%。

    关联股东何思模、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案回避表决。

    9.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1.董事长、总经理何思模先生201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34,00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2,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关联股东何思模、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

    9.2.董事、副总经理徐海波先生201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03,743,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2,9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关联股东徐海波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

    9.3、董事、副总经理于玮先生201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03,766,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关联股东于玮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

    9.4.董事戴宝峰先生201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04,087,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关联股东戴宝峰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

    9.5.独立董事刘勇先生2016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404,24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9.6.独立董事高香林先生2016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404,24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份总数的0.0325%。

    9.7、独立董事魏龙先生2016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404,24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9.8、独立董事周润书先生2016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404,24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9.9、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赵久红先生201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04,24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9.10.副总经理陈永华先生201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04,24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关联股东陈永华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

    9.11.财务总监张顺江先生2016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04,24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1,4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0,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245,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74,306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7%;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秀峰

                                                见证律师:刘震国

                                                见证律师:韩雪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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