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关于“骆驼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94 转债代码:113012 转债简称:骆驼转债 转股代码:191012 转股简称:骆驼转股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骆驼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转股代码:191012 转股简称:骆驼转股 转股价格:16.72元/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2017年10月9日至2023年3月23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9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发行了71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1,7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90号文同意,公司71,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4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骆驼转债”,债券代码“113012”。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骆驼转债”自2017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骆驼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71.7万手(717万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3%、 第五年1.5%、第六年1.8%; (四)债券期限:6年,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17年10月9日至2023年3月23日。 (六)转股价格:16.72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1011 可转债转股简称:骆驼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骆驼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7年10月9日至2023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骆驼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骆驼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3月24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16.78元/股,可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16.72元/ 股。 2017年5月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以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1元(含税),除息日为2017年6月30日。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的规定,骆驼转债的转股价格于 2017 年6月30日起由原来的16.78元/股调整为16.7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17年6月30日起生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骆驼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5%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六、可转债的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骆驼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7年3月22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10-3340127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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