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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阳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4 08:00:00
证券代码:002580           证券简称:圣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2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3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3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0月12日15:00―2017年10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山东曲阜圣阳路1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高运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8人,该等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44,464,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46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5人,持有公司股份34,951,6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9.86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持有公司股份9,512,44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41%。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和武光刚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参与设立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宋斌等九名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关联方,公司终止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时,根据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所持有的股份 28,971,113股不计入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277,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23%;

反对215,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7%;弃权0股,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898,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3605%;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接受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委托对其股权行使权利的议案》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宋斌等九名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关联方,公司终止接受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委托对其股权行使管理权利时,根据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所持有的股份 28,971,113股不计入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277,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23%;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215,000股,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898,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36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2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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