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储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834591 证券简称:华富储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储能”或“公 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华富储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华富储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7年4月24日公告了《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 江苏省高邮市汇富金陵大酒店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桂发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5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93,3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2%。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告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作出了通知。 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告称:公司股东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1.969%的股份)于2017年5月6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增加一项临时议案《关于公司将持有富能宝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江苏紫源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且提案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对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2017年度提供互担保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3、审议《董事变动》的议案; 4、审议《2017年度日常性交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关于向银行贷款》的议案; 6、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7、审议《2016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审议《2016 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9、审议《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0、审议《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1、审议《2016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2、审议独立董事工作述职报告; 13、审议《关于 2016 年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4、审议《关于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5、审议《关于继续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法律服务机构》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公司将持有富能宝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江苏紫源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