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7-8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现将内容进行公告。 附件:《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 附件: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为公司总会计师,风险处 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关 注中电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 财务部工作职责 1.积极筹划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督促中电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中电财务公司经营 情况; 3.评估中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 董事会审议。 4.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 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中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中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中电财务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中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履 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中电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中电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电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电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电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中电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 还; (六)中电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中电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中电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中电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财务部工作人员立即向风险处置预案 负责人报告。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敦促中电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 明,组织人员进驻中电财务公司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措施的组织实施; 3.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要求中电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回 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中电财务公司的监 督,重新对中电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中电财务公司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财务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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