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刘桥 余传利 胡北忠 张瑞彬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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