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 <欣> 2017-123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袁会琼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袁会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为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袁会琼女士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的议案,并于2017年2月9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前述相关议案。2017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于2017年3月3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5号)、《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和公司的最新情况,2017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的最新情况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现拟对本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1,221.00万元,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65,921.00 59,621.00 2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241,000.00 20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6,600.00 6,600.00 合计 313,521.00 271,221.00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 次修订稿)》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 之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三次修订稿)》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9月7日 附: 袁会琼女士简历 袁会琼:女,198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学士学位。 2006年7月至今,历任欣旺达总经理秘书、采购部经理、审计部经理、审计部 总监。现任欣旺达监事会主席。 袁会琼女士持有公司400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0%。袁会琼女士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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