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协议受让通力电子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对通力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电子”)的高端音频产品及智能产品业务长期看好,拟进一步提升在通力电子的控制权,T.C.L实业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与李东生先生签署《关于通力电子股份的转让协议》受让通力电子股份,该等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东生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卢馨 周国富 刘薰词 阎焱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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