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3、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除对全资子公司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外的担保事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骞 南俊民 谢盛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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