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6133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嘉善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件,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昱辉”)作为原告起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住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
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3-24楼
受理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在地:浙江省嘉善县
2、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浙江昱辉诉称:2015年8月28日,原被告签署《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多晶太阳能组件,合同总价计为7,892.95万元,货物分二期缴付,首期6MW在2015年10月10日发出,余下最迟于2015年10月20日全部发出。
2015年9月,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预付款1,578.59万元后,即组织生产《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形成库存以确保按期履行合同,但被告迟至2016年5月才向原告发出部分的交货计划,原告据此在2016年5、6月间完成交货8MW,余下部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发出进一步的交货计划。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71.51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8.87万元;
(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案件查封冻结情况
嘉善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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