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68:尖峰集团关于“13尖峰02”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668 股票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30 债券简称:13尖峰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尖峰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尖峰02”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100934 ● 回售简称:尖峰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 回售款到账日:2017年11月20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 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 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09%,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 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5.09%并保持不变。 2、根据《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尖峰02”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 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3尖峰02”票面利率的决定。 4、“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尖峰02”债券,请“13尖峰02”债券持有 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尖峰02”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11月20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尖峰集团指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尖峰02、本期债券 指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公司债券 指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本次回售 指 “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 尖峰02”公司债券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付息日按面值 回售给本公司 本次回售申报期 指 “13 尖峰02”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即2017 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付息日 指 “13尖峰02”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 期每年的11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尖峰02”持有人支付本 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尖峰02”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 付息日,即2017年11月20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尖峰02、122344 3、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 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 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4 回售简称:尖峰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11月20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3尖峰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尖峰02”债券 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7年11月2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利息, 票面年利率为5.09%。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9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0.7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5.81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期 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10月13日至2017 年10月1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3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尖峰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年11月20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017年10月9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年10月9日 发布是否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 2017年10月10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10月11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10月12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7年10月24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尖峰02”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7年11月20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3尖峰02”债 券。请“13尖峰02”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 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3尖峰02”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尖峰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联系人:朱坚卫、周恒斌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传真:0579-82320582、82324699 2、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联系人:华佳、马岩笑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87903124 传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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