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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8:尖峰集团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17-08-29 08:00:00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证券代码:600668          编号:临2017-025

债券简称:13尖峰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尖峰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

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于2017年5月

10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分别自2017年5月28日、2017年6

月12日起执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及以后修订发布的具体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上述修订的会计准则,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及以后修订发布的相关具体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

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通

知 (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

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公司

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此次调整,本报告期“其他收益”科目金额将增加5,829,838.47元,“营业外收入”科目金额将减少5,829,838.47元。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 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

理调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等有关规定,变更决策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尖峰集团独立董事意见;

(二)尖峰集团8届12次监事会决议;

(三)尖峰集团9届15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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