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68:尖峰集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基金投资等合规委托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控制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每笔委托理财投资业务的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 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重要业务资料归档保存。 (三)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 (四)负责监督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及收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委托理财金额(指余额,不包括已到期收回的委托理财,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下同)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以上,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财务部在对委托理财产品前期调研、论证基础上,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委托理财产品方案;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发生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时,公司财务部应在事项发生当天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协助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七)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规则》规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委托理财业务的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规则》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委托理财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 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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