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独立董事对厂房租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厂房租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厂房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情况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提前将《关于厂房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发给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从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看,租赁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同类厂房的市场租赁价格,由双方通过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符合股东、公司的整体利益,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表决时,四位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韦岗 毕向东 谭跃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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