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成”或“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安徽成飞集成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瑞鹄”)进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 实际担 是否履是否为关联 名称 披露日期 担保额度 签署日) 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行完毕方担保(是 或否) 集成瑞鹄 2015年04月29日 110 2015年05月12日 110 一般保证 三年 否 否 集成瑞鹄 2015年04月29日 5502016年10月24日 550 一般保证 一年 否 否 集成瑞鹄 2015年04月29日 550 2016年11月16日 550 一般保证 一年 否 否 集成瑞鹄 2015年04月29日 8252017年02月09日 825 一般保证 一年 否 否 集成瑞鹄 2015年04月29日 5502017年02月16日 550 一般保证 一年 否 否 (2)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 (3)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585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7%。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情况,且所有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半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2、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规定程序回避表决。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1、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规定程序回避表决。 六、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中审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盛毅 李世亮 蒋南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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