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核了《金融服务协议》,认为公司拟重新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全,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是成飞集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认购成飞集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成飞集成以部分募集资金增资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行为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事项已于2017年5月1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7年8月1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文。鉴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17年9月18日届满,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我们认为,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可以保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同意将上述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给成飞集成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及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将上述事项的议案提交成飞集成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同意函,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董事会会议上对前述交易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签名):盛毅 李世亮 蒋南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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