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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事宜的独立意见
2017-06-08 08:00:00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事宜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事宜,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含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和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利用自有闲置资金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

(此页无正文,仅供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志耕、曹旭东、朱林

                                                                2017年6月7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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