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曰倩律师、李红鹏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8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9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维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55,761,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9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8%。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5,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1%;反对4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2%;反对4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5,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1%;反对4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2%;反对4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两项议案,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两项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俭伟律师 承办律师:李曰倩 承办律师:李红鹏 签署时间: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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