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23:兰花科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若该等情形确实出现则应依法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保密和处罚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是 □否 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是 □否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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