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或“公司”)因2013年完 成非公开发行事项,保荐机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持续督导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西南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主要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坚 保荐代表人 田磊、童星 项目联系人 田磊、童星 联系电话 010-57631208、010-57631106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园A107-131 上市时间 1996-02-05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股票简称 宏发股份 股票代码 600885 法定代表人 郭满金 董事会秘书 林旦旦 联系电话 0592-6106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年1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宏发股份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宏发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宏发股份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宏发股份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宏发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宏发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宏发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宏发股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宏发股份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宏发股份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宏发股份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和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入“高压直流继电器与电表组件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 4,175 万元投入“高性能继电器技改扩能及产业化项目”进行扩建。截止2016年12月31日,“高性能继电器技改扩能及产业化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8,343.55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0元。 宏发股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本次变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宏发股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宏发股份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宏发股份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宏发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13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50号),核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963万股新股。2014年1月6日,宏发股份发布《宏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宏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5,533.3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2,999.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1,024.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2月26日全部到位。 公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为80,02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1,448.34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占承诺投资金额的101.78%。截止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22万元。 宏发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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