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84:光电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指引》,公司可对如下信息进行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 第四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指引》,公司可对如下信息进行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的。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提出拟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申请,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光电股份证券字2013101号)的规定向 发展规划部(证券管理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发展规划部 (证券管理部)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 见附件1),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 期限,同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2)及书 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3)等材料。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发展规划部(证券管理部)办 理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和归档工作,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对于不属于本管理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 对信息做暂缓、豁免处理的,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本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和人员人等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管理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豁免业务事项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单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 是否填报内幕信息 □是□否 是否已书面 □是□否 知情人登记表 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身份 信息知情人所属部门、 知情人身份证 知悉信息方式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悉信息时间 (注1) 职务 号码 (注2)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 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3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 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4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申请流程 提案单位 发展规划部(证券管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理部) 开始 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N N 或豁免事项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审批 签署保密承诺书 Y 审批 汇总报送 填写审批表 Y 登记归档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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