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97:安源煤业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度)
证券简称:安源煤业 证券代码:600397 债券简称:14 安源债 债券代码:122381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nyuanCoalIndustryGroupCo.,Ltd. (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昭萍东路3号) 2014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的“14 安源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在公 司债券存续期间,持续关注“14安源债”进展情况及对“14安源债”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现就“14安源债”2016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公告如下: 1 重要声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煤业”、“发行人”、“公司”)对外公布的《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申万宏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申万宏源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目录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4 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8 第三章 发行人2016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10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6 第五章 本次债券增信情况......17 第六章 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利息偿付情况......18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20 第八章 本次债券跟踪评级......21 第九章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变动情况......22 第十章 其他事项......23 3 第一章本次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yuanCoalIndustryGroupCo.,Ltd. 二、本次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2号”文核准,安源煤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三、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本次债券名称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为“14安源债”;代码为“122381”。 (三)本次债券发行规模 人民币12亿元。 (四)本次债券的票面面额 本次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4 (五)债券期限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票面利率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2%,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次债 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 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 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 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七)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八)本次债券的起息日 本次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0日。 (九)计息期间 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 (十)利息登记日 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将按照本次债券转让场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5 (十一)付息日期 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记利息)。若 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本金兑付日 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0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十三)债券担保 本次债券由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的《关于下调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15 赣能源 MTN001”和“15 赣能源MTN002”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本次债券的担保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 (十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已将剩余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全部补充营运资金。 (十五)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9月9日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6 (十六)跟踪评级及评级机构 2016年6月14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14安源债”的2015年跟踪评级报 告,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评定本 次债券评级结果为AA。评级调整后,“14安源债”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质押券。2017年2月22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安源 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以及下调担保方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的公告》(信评委函字(2017)跟踪006L1),决定将安源煤业的主体评级由AA下调至AA-,将担保方江能集团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将“14安源债” 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并将安源煤业主体和“14安源债”债项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017年6月29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14安源债”的2016年跟踪评级报 告,维持安源煤业的主体评级为AA- ,维持“14安源债”信用等级为AA-,并 将安源煤业主体和“14安源债”债项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十七)上市情况 2015年12月11日,本次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14安源 债”。 (十八)债券受托管理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7 第二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与发行人、担保人、债券持有人等各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协调。债券受托管理人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跟踪发行人与担保人状况并报告债券持有人 1、对发行人指定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进行监督,对发行人用于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本息偿付的专项偿债账户进行监督。 2、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跟踪发行人与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让发行人及担保人出具相关说明,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债券持有人。 (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发行人与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大事项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30日,债券受托管理人出具了《安源煤业2014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5年度)。 2、公司披露中诚信证评出具的《安源煤业2014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信评委函字[2016]跟踪209号)和《安源煤业关于部分煤矿逐步关闭退出的 公告》(2016-036号)后,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情况,于2016年8月19 日出具《安源煤业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3、公司披露《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62号)后, 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情况,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了《安源煤业2014年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4、公司披露《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2017-006号)及多个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披露中诚信证评发 布的《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以及下调担保方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的公告》(信评委函字(2017)跟踪006L1) 后,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情况,于2017年3月8日出具了《安源煤业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8 上述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公司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投资者关注。 9 第三章发行人2016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9]16 号《批准证 书》批准,由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江西省煤矿机械厂、江西鹰潭东方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宜特种电机厂和萍乡裕华大企业总公司等六家企业于1999年12月30日按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股本总额为14,000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40 号文件批准,公司于2002 年6月17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并于2002年7月2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397。 2006年8月30日,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 股东(流通股股份8,000万股)每10股定向转增了6.154股的股份,共计转增股 份4,923.20万股。此次转增股份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269,232,000股。 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能集团”,原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变更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原江煤集团”)通过行政划转方式,于2010年12月24日完成了将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其中丰城矿务局划转股份数70,400,000股、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股份数64,656,688股、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股份数706,188股、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股份数 353,094股,合计划转股份总数136,115,9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56%)无偿划转至江能集团(原江煤集团)直接持有。该次股权划转后,公司总股本仍为269,232,000股,江能集团(原江煤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36,115,970股股份,通过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262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0年8月,公司启动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持有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100%的股权及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车公司”)68.18%的股权和拥有截至2010年7月31 日应收玻璃公司的债权及应收客车公司的债权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能源集团(原江煤集团)持有的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煤业”)50.0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公司另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能10 集团(原江煤集团)持有的江西煤业50.08%股权与公司资产置换后的差额部分, 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北京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煤业合计 49.92%的股权。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于2011年1月20日获得江西省国资委批准;2011年11月1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36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2011年 12月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52 号《关于核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发行80,412,446 股股份、向北京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33,674,169 股股份、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8,515,462 股股份、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3,145,864股股份(共计225,747,94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2012年1月20日公司与江能集团(原江煤集团)、北京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2012年2月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494,979,941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股本494,979,941 股。完成此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为989,959,882股。2013年7月22日,公 司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控股股东江煤集团持有股份为433,056,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4%,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为272,231,94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60,824,892股(于2015年2月4日解除限售条件)。 2015年4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股份共计49,000,000股。减持股份后,公司控股股 东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为384,056,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0%。 2016年1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宗交易系统购买本公司股份共计5,429,258股,增持股份后,公司控股股东江 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为389,486,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34%。 截至2017年6月30日,控股股东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为 389,486,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4%。 11 二、发行人2016年度经营情况 (一)总体经营情况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煤炭精选加工、煤炭经营(上述三项限分支机构经营),煤层气开发利用,对外贸易经营,矿产品销售,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设备维修及租赁,房屋租赁,科学研究、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 2002 年上市初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及煤矸石发电、客车及客车 空调制造,后逐步增加焊接材料、重工机械、钢骨架塑料复合管生产等;2005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为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客车制造、水泥生产等;2006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为煤炭生产和销售、客车制造、浮法玻璃和玻璃深加工。 为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控股股东江能集团将其所控制的优质煤炭资源注入上市公司,同时置出上市公司原有的玻璃、客车制造资产及业务,从而完成公司煤炭业务及资产的整合。2012 年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发行人主营业务转型为煤炭采选及经营。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煤炭采选及经营,煤炭及物资流通业务。煤炭业务主要产品有冶炼精煤、洗动力煤、混煤、筛混煤、洗末煤、块煤等(煤种主要包括主焦煤、1/3 焦煤、无烟煤、贫瘦煤、烟煤等),主要销往江西省内外(80%在江西省内)钢铁厂、火电厂、焦化厂;煤炭及物资流通业务主要为煤炭贸易(主要为动力煤、精煤)、以及矿山物资贸易(主要为钢材及燃料油贸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从事的经营模式: (1)生产模式 公司根据各矿井的实际情况统筹下达各矿井的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计划主要包括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安全指标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提出矿井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采区工作面接替计划,安全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各矿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包括生产准备、掘进、采煤、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矿井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程、制度,全面执行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严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公司正常安全生产。(2)销售模式 为加强煤炭产品销售管理,与煤炭用户建立长期的销售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稳定煤炭的销售市场,发挥煤炭销售信息平台作用,推进煤炭销售有序、可持续12 发展,公司煤炭产品实行统一销售管理,由江西煤业销运分公司负责煤炭产品对外销售,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对外销售、统一订货(合同)、统一运输、统一结算、统一处理商务纠纷。 此外,为实现煤炭销售集约化经营,提高煤炭产品销售的规模效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的原则,公司正在试运转的煤炭储备、配煤中心,负责煤炭采购、存储、加工、配送的煤炭销售业务。 (二)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毛利率比上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 上年增减 上年增减 年增减(%) (%) (%) 煤炭工业 1,372,517,601.49 1,124,802,323.71 18.05 -30.32 -32.56 增加2.72个 百分点 煤炭及物资 增加0.40个 流通 1,725,691,763.50 1,669,445,704.07 3.26 -41.23 -41.48 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毛利率比上 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 上年增减 上年增减 年增减(%) (%) (%) 自产煤炭 1,361,657,922.09 1,115,072,613.48 18.11 -30.56 -32.92 增加2.88个 百分点 煤炭贸易 1,661,193,562.07 1,609,513,102.16 3.11 -33.03 -33.54 增加0.73个 百分点 机修产品 1,357,730.16 1,410,619.28 -3.90 711.62 838.04 减少14.01 个百分点 矿山物资销 减少0.37个 售 52,992,420.52 50,058,710.52 5.54 -86.93 -86.88 百分点 煤层气发电 9,501,949.24 8,319,090.95 12.45 9.85 54.55 减少25.32 收入 个百分点 其他 11,505,780.91 9,873,891.39 14.18 -77.22 -80.06 增加12.23 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江西省内 2,253,515,453.44 1,968,550,840.26 12.65 -32.55 -34.03 增加1.96个 百分点 江西省外 844,693,911.55 825,697,187.52 2.25 -46.03 -46.26 增加0.42个 百分点 13 合计 3,098,209,364.99 2,794,248,027.78 9.81 -36.85 -38.19 增加1.95个 百分点 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309,820.94万元,同比减少180,804.67万元, 降幅36.85%,其中: (1)公司自产商品煤实现收入136,165.79万元,同比减少59,921.02万元, 降幅30.56%。主要是:商品煤平均售价405.17元/吨,同比上升12.92元/吨,升 幅3.29%,影响收入增加4,341.52万元。因商品煤销量减少164.58万吨,影响收 入减少64,262.54万元。2016年,受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影响,公司原煤 产量298.32万吨,同比减少259.33万吨,降幅46.50%。同时,公司采购部分外 来煤炭入洗以增加商品煤产销量,全年生产商品煤319.40万吨,同比减少181.89 万吨;全年销售商品煤336.07万吨,同比减少164.58万吨。 (2)公司贸易业务收入 166,119.36 万元,同比减少 121,087.89 元,降幅 41.23%。主要是公司调整煤炭贸易结构、提高业务质量,杜绝了风险不可控的贸 易业务。2016年,公司煤炭贸易物流购销量为409.66万吨,同比减少183.04万 吨,降幅30.88%;销售价格405.50元/吨,同比下降10.66元/吨,降幅2.56%。 采购价格392.89元/吨,同比下降13.14元/吨,降幅3.24%;毛利12.62元/吨, 同比增加2.49元/吨。 三、发行人2016年度财务情况 发行人2016年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016 年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主要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重要不利变化,主要系 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去产能政策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增减变动 (%) 资产总额 7,345,163,557.15 10,932,918,256.39 -32.82 负债总额 5,950,729,268.42 7,404,523,469.83 -19.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 1,481,085,574.54 3,540,618,185.55 -58.17 1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94,434,288.73 3,528,394,786.56 -60.48 2016年末,公司资产总额73.45亿元,负债总额59.51亿元,所有者权益13.94 亿元,资产负债率81.0%,均出现不同幅度的下降,主要因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 出煤矿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坏账准备影响。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增减变动 (%) 营业收入 3,261,235,666.93 5,122,040,180.31 -36.33 营业利润 -2,005,417,801.33 -137,618,260.74 -1,357.23 利润总额 -2,095,159,187.18 47,522,655.54 -4,508.76 净利润 -2,143,349,068.44 2,189,555.53 -97,989.69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56,181,552.48 28,157,295.64 -7,402.48 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32.61亿元,同比减少18.61亿元,减幅36.33%。其 中:主营业务收入30.98亿元,同比下降18.08亿元,减幅36.90%。主营业务收 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1、因煤炭去产能等影响使自产商品煤产销量下降减少收入5.99亿元;2、调整煤炭贸易结构,提高业务质量,煤炭贸易收入同比下降12.11亿元。2016年,公司利润总额-20.95亿元,剔除因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坏账准备17.39亿元后,发行人生产经营利润总额为-3.57亿元,主要原因是:1、2016年1至7月份煤价低迷;2、受去产能影响,煤炭产量和营业收入减少;3、承担了去产能关闭煤矿过渡期的人员经费。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增减变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2,832,739.75 120,359,586.09 110.0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3,492,729.14 -335,046,741.54 27.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83,612,834.38 1,636,590,499.41 -172.32 2016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3亿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逐渐增加,流动性增强。2016 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 下降,主要系2016年银行借款减少,以及2015年发行12亿元公司债所致。 15 第四章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2号文批准,核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5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725万元。根据发行人公告的本次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改善债务结构。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的有 关约定全部补充营运资金,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偿债资金专户管理情况 因公司债券申报时尚未出台《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交易所并未要求设立专户进行募集资金管理。故“14 安源债”未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归集到公司普通账户。 为了更好地履行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支行开立专项偿债账户,账号为1502206029300292144,用于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本息偿付。 16 第五章本次债券增信情况 本次债券由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的《关于下调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15 赣能源 MTN001”和“15 赣能源MTN002”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本次债券的担保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能集团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7】第6�\0007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 江能集团经审计的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能集团总 资产为242.51亿元,负债总额为234.7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7.80亿元。2016 年江能集团实现营业收入94.55亿元,利润总额�\60.64元,净利润�\61.78亿元。 受去产能关闭煤矿影响,江能集团净资产较少,亏损较为严重,使“14安源债” 增信措施的有效性产生了较大不利变化。 担保人江能集团因去产能导致业绩下滑,担保能力有所下降。截至2017年 6月30日,江能集团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未曾发生一起 金融债务违约的情形,也不存在拖延或拒绝承担增信责任的情况。江能集团制定了偿债保障措施,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履行担保义务。 17 第六章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利息偿付情况 一、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一)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设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债券资金使用、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债券存续期内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开立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开立了债券偿付资金的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本息偿付。 (三)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已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处理受托事务。 (四)制定偿债保障制度 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资金管理制度,其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严格规定了证券类、负债类的资金筹集与还本付息条款。公司按照《试点办法》制定了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债券的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本次债券提供保证担保 本次公司债券由公司控股股东江能集团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进一步降低本次公司债券的偿付风险。 (六)聘请评级机构跟踪公司评级变化 公司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制定了跟踪评级安排。该种评级安排将能够及时反映公司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的变化。 (七)严格的信息披露 公司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八)发行人承诺 18 根据公司2014年11月14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4年12月2 日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决议: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依法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在按约定向偿债专项帐户足额支付当期债券本息后,上述限制性措施将自动解除。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 公司保证按照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本公司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承诺按照本次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如果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次债券到期时未按时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上浮1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利息偿付情况 本次债券于2015年11月20日正式起息,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 1次,最后 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支付了自2015年 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每1手“14安源债”(面值人民 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 发行人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支付情况制定年度、月度资金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19 第七章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14安源债”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20 第八章本次债券跟踪评级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出具了“14安源债”的评级报 告。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公 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债 券存续期内,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进行披露。 2016年6月14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14安源债”的2015年跟踪评级报 告,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评定本 次债券评级结果为AA。评级调整后,“14安源债”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质押券。 2017年2月22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安源煤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主体、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以及下调担保方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的公告》(信评委函字(2017)跟踪006L1),决定将安源煤业的主体评级由AA下调至AA-,将担保方江能集团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将“14安源债” 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并将安源煤业主体和“14安源债”债项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017年6月29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14安源债”的2016年跟踪评级报 告,维持安源煤业的主体评级为AA-,维持“14安源债”信用等级为AA-,并 将安源煤业主体和“14安源债”债项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1 第九章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为兰祖良,未发生 变动情况;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为钱蔚,未发生变动情况。 22 第十章其他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子公司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16年末,发行人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4,0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5.92%,主要系公司亏损导致净资产大幅下降所致。发行人对外担保均按要求履行了决策程序。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预付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 2,150 万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2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诉。担保人新余抱弘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于2016年3月20日上诉。 2016年11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2017年4月12日以(2016)赣民终618号作出二审判决:1、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240万元);2、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对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应付款项在其不能清偿部分在贵州赣林矿业有限公司 30%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清偿责任;3、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三分之一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2、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请求法院确认江煤销售公司与太红洲矿业之间的煤炭转移合法有效,确认被告太红洲矿业煤场存煤 274695.08 吨系江煤销售公司所有。2015年12月7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诉,确认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库存煤物权。经一审、二审、再审,23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4日下达(2016)最高法民申2933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江煤销售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对此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货款10,728万元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江煤销售公司诉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及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院2016年12月27日下达(2015)赣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江煤销售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10727.7 万元、资金占用费4006.4万元,共计人民币14734.1万元。鉴于已采取财产保全手续,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货款可以收回。 4、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就预付泸溪县金利化工有限公司货款 2,000.88 万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决被告以抵押给原告价值2,605万元机械设备优先偿还原告,查封被告资产共计2,421万元。后被告以合同管辖地异议提起诉讼,2015年7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合同管辖地异议。2016年8月2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胜诉。 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且于2017年4月20日前已收到还款合计1000.88万元, 故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货款可以收回。 5、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就预付九江兴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999.959万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决胜诉。双方已达成调解,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收回420万元,鉴于对方已作出还款计划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货款可以收回。 6、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售公司1985万元。2017年4月25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16)赣0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 1、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 19061460.13元(注:法院已剔除不予支持的791601.99元)及滞纳金(截止2015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1991724.89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滞纳金按年利率10.4%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24 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内第一项中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侯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售公司10838万元。河北省高院(2016)冀民初43号民事判决江煤销售公司一审胜诉。2017年 5月 22 日,经双方协商,就河北省高院一审判决确认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金 108,376,605.49 元欠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敬业公司偿还江煤销售公司货款62,434,033.56 元,除一审法院(2016)冀执保 30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侯永 军对白国军拥有的到期债权,白国军与江煤销售公司签订协议同意代侯永军分期支付19,305,000.00 元(其中本金17,863,765.32 元,利息 1,441,234.68 元;2017年 5 月底已支付第一期1,000,000.00 元,2017年 8 月底前付清)外,敬业公司和江煤销售公司约定将于 2017年 6 月底解决尾款。如敬业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江煤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江煤销售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诉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范东照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返还江煤销运分公司预付款257万元,一审中。 9、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诉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陈箭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返还江煤销运分公司预付款313万元,一审中。 10、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诉大连恒达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储备中心13079万元。2017年4月24日江西省高院(2016)赣民初36号民事判决,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胜诉。 1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侯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售公司2030万元,一审中。 12、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售公司1112万元。法院调解,调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25 1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贾满根起诉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应收运费117.4万元和逾期利息12.3万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江煤销售公司一审败诉。已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4、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贾满根起诉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应收运费129万元和逾期利息12.3万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江煤销售公司一审败诉。已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5、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贾满根起诉五宗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五案应收运费分别为12.6万元、117.2万元、80.7万元、117.4万元和354.5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上述应收运费和逾期利息损失,分别为13.9万元、128.8万元、91.4万元、129.7万元和381.8万元。一审中。 16、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诉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964.2万元,一审中。 17、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黄秀军、任卉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返还江煤销售公司1805.9万元,一审达成调解协议。 18、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萍乡市亿鑫工贸有限公司、黄秀军、任卉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售公司煤款3042.9万元,一审达成调解协议。 19、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被江苏远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储备中心向其支付煤款252.2万元和案件受理相关费用3万元,一审中。 20、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崔明亮及曾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欠江煤销售公司款项人民币4767.33万元,一审中。 2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及沈小铭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拖欠江煤销售公司货款人民币1537.35万元,一审中。 22、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26 限公司长沙分行、原审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江煤物资公司被上诉至江西省高院。江西省高院裁定,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销售运输分公司就应收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368 万元向四川省威远县市人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江西煤业销运分公司胜诉。2016年8月30日,江西煤业销运分公司已向威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但由于被告涉诉案件多、金额大,执行难以到位,公司对此款项全额计提坏帐。 24、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60.8万元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2月6日法院已立案,待开庭审理。 25、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648.6万元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3月23日法院已立案。2017年4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河池化工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江煤销售公司,江煤销售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金城江区法院裁定,准许江煤销售公司撤回起诉。 26、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物资供应分公司就应收安徽省恒伟铋业有限公司2699.22万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已查封部分资产。报告出具日前相关款项已全部收回(2016年12月31日前已收回300万元,2017年4月18日收回2400万元)。 27、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01.58万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尚未开庭。根据相关当事人现状,公司对此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相关当事人 2016 年度,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 变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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