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独立董事对于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基于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修订《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及对《未来三年(2016年 -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及《未来三年(2016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是公司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及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所进行的相应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兼顾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建立起有效、稳定的分红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 二、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对于向青岛高创澳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进行增资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青岛高创澳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合伙企业增强投资能力、争取当地政府优惠政策及申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 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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