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赢合科技(300457)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春元 联系电话:0755-23835238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征源 联系电话:010-608330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年度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对IPO稳定股价的承诺:“公 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总额除以当日公 司股本总额计算得出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 成就后10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方案是 不适用 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本总额的2%。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 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 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2、深圳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2017年02月27日做出的资产重组后股份限售承诺:“1、 自本次发行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 让本公司因赢合科技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赢合科技股份。2、自本 次定向发行结束之日起,由于赢合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是 不适用 因使得本公司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承诺亦遵守上述约 定。3、本公司因赢合科技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赢合科技股份的锁 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 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 (1)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对IPO股份限售的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 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 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对IPO股份减持的承诺:“1、 持股意向,作为赢合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人持续看 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 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 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赢合科技股票价格走势择机 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在 持股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 超过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30%。在持股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赢合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是 不适用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 整)。在赢合科技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 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本人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3)2016年05月16日做出的对重组完成后关联交易的承诺: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赢合科 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赢 合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 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 保护赢合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4)2016年05月16日做出的对重组完成后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从事、将来也不会利用从赢合科技及其控股子 公司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赢合科技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 动。” 4、公司股东: (1)王维东于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IPO后增持义务承诺: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总额除以当 日公司股本总额计算得出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王维东承诺 在前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 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 持计划之日起 12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2)王胜玲、王振东、许小萍、杨敬于2015年05月14日做 出的IPO股份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徐鸿俊于2017年02月27日做出的重组完成后股份限售 承诺:“1、自本次发行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将不转让本人因赢合科技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赢合科技股份。2、 自本次定向发行结束之日起,由于赢合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使得本人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亦遵守上述约 定。3、本人因赢合科技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赢合科技股份的锁定 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 将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田兴银、陈诗君、张 铭、刘明于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IPO后增持义务承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 (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但是 不适用 不超过50%。上述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 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5月14日对中 小股东所作的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 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 所备案。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 2017年4月13日与中信证券签订了《深圳 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保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荐人)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 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委派朱春元女士和胡征源先生担 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作。 2017年1-6月,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7年1月17日,因保荐机构台州府 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 管理混乱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 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7]6号)要求营业部在内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大事项报告、营业 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证券投资行为 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部规范经 营。 2、2017年2月8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街 营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 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年双11活 动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 片面强调收益,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 深圳证监局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 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号)。中 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深圳 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 体方案,并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1、2017年5月24日,保荐机构公告收到 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7]57号)。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 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 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 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 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具体处罚 事项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 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 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 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朱春元 胡征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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