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7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高端氟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实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由全资子公司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高端氟精细化学品项目,是结合市场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项目投资事项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关于高端氟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项目实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罗和安 戴奉祥 石桐灵 2017年 8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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