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烯碳: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2、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除下述情况外,公司2017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其他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其他对外担保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为公司子公司,沈阳银基国际商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国际”)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签订了《展期协议》,银基置业、银基集团、银基国际就《展期协议》约定为本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借入的1年期人民币8,000万元的短期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基集团及银基国际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银基国际签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银基集团与杭州林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林岚”)签订了编号为2016040701B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基集团为本公司向杭州林岚申请的1年期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基集团提供反担保,2017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签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银基集团与杭州福远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福远”)签订了编号为2016040702B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基集团为本公司向杭州福远申请的1年期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基集团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签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银基集团与杭州福远签订了编号为20160414B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基集团为本公司向杭州福远借入的1年期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基集团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签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银基集团与杭州福远签订了编号为20160629-担保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基集团为本公司向杭州福远借入的1年期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银基置业为银基集团提供了反担保,2017年6月13日,银基置业、银基烯碳、银基集团签订《解除反担保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周德元、吴粒、王同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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