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签 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 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日常进 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进出口,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投机,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能与经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基于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者外币支付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 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合约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年 度预计外贸业务收入30%的由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审批。 远期结售汇合约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贸业务收入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远期结售汇管 理委员会行使远期结售汇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裁、行 政总裁、财务总监、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等组成,其中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决议实行人数多数决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1、管理公司远期结售汇事宜; 2、批准授权范围的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远期结售汇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统计部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的日常业 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1、汇总、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方案,并报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审批; 2、执行经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远期结售汇方案; 3、跟踪、汇总远期结售汇情况,并向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为远期结售汇的监督部门,对公 司远期结售汇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的操作流程为: 1、公司财务统计部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情况,结合汇率变动等因素进行远期结售汇可行性论证,制订公司远期结售汇方案,并提交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审批; 2、公司财务统计部或者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售汇。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统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在履行其 内部审议程序后报公司财务统计部,由公司财务统计部审核汇总后报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司董事会审批。未经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公司原《远期结汇内控管理制度》〔2010年1月〕同时 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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