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056 证券简称:横店东磁 公告编号:2017-004 债券代码:112057 债券简称:11东磁债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11东磁债”、本期债 券,债券代码112057)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2月8日,凡在2017 年2月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本期债 券将于2017年2月9日支付2016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的利息及 本期债券的本金。 1、债券摘牌日:2017年2月7日。 2、债券登记日:2017年2月8日。 3、本息兑付日:2017年2月9日。 4、每手(面值1,000元)“11东磁债”兑付人民币1070.00元(含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本公司”)于2012 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10日发行的本期债券至2017年2月9日将期满5年。 根据本公司“11东磁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 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本息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期限:5年。 3、债券简称:11东磁债。 4、债券代码:112057。 5、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0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2年2月9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9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债券兑付情况安排 1、债券登记日:2017年2月8日。 2、本息兑付日:2017年2月9日。 3、兑付对象: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2月8日(该日期为债券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东磁债”的债券持有人。4、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东 磁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本次兑付每手(面值1,000元)“11东磁债”兑付 人民币10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次付 息每手(面值1,000元)“11东磁债”实际派发本息为1056.00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东磁债” 实际派发本息为1063.00元)。 5、兑付兑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在本次兑付日 2 个交易日 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摘牌安排 公司本期债券于2017年2月7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即于2017 年2月7日起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7年2月16日前填写附 件的公司2011公司债券完税证明申请表传真至公司联系地址(见如下发行人咨 询联系方式),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东磁大厦9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吴雪萍 联系电话:0579-86551999 传真号码:0579-8655532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严峰、奚飞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9层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2011公司债券完税证明申请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 英文(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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