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17-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办公 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18日(周五)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年8月18日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7 日15:00―2017年8月18日15: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郝旭明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6,897,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4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5,670,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7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27,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693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郝旭明先生主持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 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106,791,737 99.9012 105,600 0.0988 0 0% 通过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反对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弃权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表决结果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11,596,830 99.0976% 105,600 0.9024% 0 0% 通过 2.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相关事项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 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106,897,337 100% 0 0% 0 0% 通过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反对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弃权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表决结果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11,702,430 100% 0 0% 0 0% 通过 3.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 承诺》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 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106,897,337 100% 0 0% 0 0% 通过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反对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弃权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表决结果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11,702,430 100% 0 0% 0 0% 通过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决权股份总数 反对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 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106,791,737 99.9012 105,600 0.0988 0 0% 通过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同意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反对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弃权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 表决结果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11,596,830 99.0976% 105,600 0.9024% 0 0% 通过 以上会议议案中,第1至3项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第4项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余洪彬、李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表; 2、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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