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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7-06-02 08:05:00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7-018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72,132,8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4.20 元(含税),派发现金共计人民币534,295,804.56元。2、自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72,132,868 股(其中A股979,340,368 股,B股292,792,5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4.20 元(含税;扣税后,A

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7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先按每10股派4.2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3.78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4.2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8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 港币兑人民币0.8855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币兑人民币0.8855元的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2017年6月8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2017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2017年6月8

日,B 股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7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2、截止2017年6月12日(最后交易日2017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 股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B 股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若B 股股东在2017年6月12日办理了“粤照明B”转托管,其现金红

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29           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7年6月27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邮编:528000)     联系 人:黄玉芬

     联系电话:0757-82966028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八、备查文件

     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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