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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7年8月)
2017-08-25 08:00:0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已经2017年8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和规避汇率和利率波动产生的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外汇交易”)

是指用于汇率和利率风险管理的交易工具,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和利率掉期。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与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外汇掉期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约定以一种货币交换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币,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进行反向的同等数量的货币买卖。

     外汇期权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期权费后,获得在未来约定日期,按照约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外汇的选择权的外汇交易。

     利率掉期(又称“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名义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该产品通常表现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的交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所有外汇

交易均以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或外币负债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进而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五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

金融监督部门批准、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原则上只能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交易的合约金额和期限需与公司的进

出口业务情况或外币负债情况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与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交易。

                          第三章  外汇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

     第九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

以下的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外汇交易额度自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一年内可循环使用。

                   第四章  外汇交易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资金部: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债情况;负责拟定公司及子公司外汇交易的年度交易额度和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

     2.财务部: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外汇交易进行相应核算。

     3.董秘办:负责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提交外汇交易议案和进行外汇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4.分公司:根据经营需求情况,向资金部申请年度外汇交易额度;根据外汇收付情况,按需向资金部提交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的单笔外汇交易申请。

     5.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情况,向资金部申请年度外汇交易额度;在经批准额度内进行单笔外汇交易的具体操作,单笔外汇交易需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的审批流程

     1.分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及外汇收付情况,向资金部提交经财务经理及负责人审核的年度外汇交易额度申请。

     2.资金部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及可行性,编制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经财务部、董秘办出具意见后,向公司领导班子决策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提交议案。

     3.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对议案进行审议。

     4.董秘办根据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经审批额度内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流程

     (一)分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向资金部提交单笔外汇交易申请书。

     (二)资金部根据单笔交易金额,负责完成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

     1.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交易

由财务总监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但小于1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的外汇交易,需经财务总监及总裁审批。

     3.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交易,

需经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审批。

     4.内部审批通过后,资金部负责完成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流程。

     5.资金部应对每笔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资金部每季度应将发生的外汇交易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裁、董事长。

     7.资金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秘办。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交易的具体实施。子公司在

开始具体业务前,需向公司报呈业务审批权限及操作流程;进行单笔外汇交易时,应以实际进出口合同或借款合同为依托;月末向资金部报备月度外汇交易情况表。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待其审议后再作后续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交易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公司外汇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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