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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电动平衡车电池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2-06 15:22:00
关键词:电动平衡车动力电池平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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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动平衡车市场的不断扩大,行业爆发出越来越多的质量安全事故。近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电动平衡车电池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由广大电池生产企业共同编制完成,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如果您有反馈意见,可于2017年3月1日前把相关意见反馈到以下信箱:

  zhoubo@cbea.com 周先生


  以下为《电动平衡车电池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范编写。

  本标准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动力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博力威电池有限公司、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升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钜力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致格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镇泽、何龙平、梁志勇、李国敏、周少龙、谢贤蕾、雷远兵、王公成、刘聪、葛辉明、陈光辉、刘文平、梁东建、庄宗标、黄国文、苏金然、谢增平、王益群、王松辉、刘文杰、杨和山


  电动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组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型式试验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独轮车、电动两轮平衡车等电动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电动平衡车electric self-balancing scooter

  以蓄电池为动力能源,以姿态控制技术实现车体平衡,由电机驱动,可用于休闲、娱乐的健身器械,也可作为短途代步工具。

  3.2锂离子电池lithium-ion cell

  含有锂离子的能够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该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端子等,并被设计成可充电。以下简称“电池”。

  3.3锂离子电池组 ithium-ion battery

  由任意数量的锂离子电池组合而成且准备使用的组合体。该组合体包括适当的封装材料、连接器,也可能含有电子控制装置。以下简称“电池组”。

  3.4充电限制电压limited charging voltage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的额定最大充电电压。

  3.5放电终止电压cut-off voltage

  制造商规定的放电终止时电池或电池组的负载电压。

  3.6额定容量rated capacity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

  3.7起火 fire

  电池或电池组中发出可见火焰。

  3.8爆炸 explosion

  电池或电池组外壳破裂,内部有固体物质从电池中抛射出来,并发出声音。

  3.9漏液 leakage

  可见的液体电解质从电池或电池组中的漏出。

  3.10容量恢复能力 capacity recovery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存储一段时间后,再完全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初始容量之比。

  3.11符号

  C1-----1h率额定容量(Ah)。

  I1------1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1(A)。

  4、要求

  4.1样品要求

  组成电动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组的电池应符合GB 31241-2014相关要求。

  4.2电性能试验

  4.2.1室温容量

  电池组按5.2.1规定进行试验,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

  4.2.2高温容量

  电池组按5.2.2规定进行试验,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

  4.2.3低温容量

  电池组按5.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4.2.4倍率放电

  电池组按5.2.4规定进行试验,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4.2.5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电池组按5.2.5规定进行试验,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4.2.6循环寿命

  电池组按5.2.6规定进行试验,循环充放电次数应不低于300次。

  4.3环境试验

  4.3.1低气压

  电池组按5.3.1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3.2振动

  电池组按5.3.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3.3冲击

  电池组按5.3.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3.4加热

  电池组按5.3.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3.5挤压

  电池组按5.3.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3.6跌落

  电池组按5.3.6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初始电压的90%,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3.7外壳应力

  电池组按5.3.7规定进行试验,外壳应不发生导致内部组成暴露的物理变形。

  4.3.8海水浸泡

  电池组按5.3.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3.9温度循环

  电池组按5.3.9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4电安全试验

  4.4.1过充电保护

  电池组按5.4.1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管理系统应起作用,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4.2过放电保护

  电池组按5.4.2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管理系统应起作用,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4.3短路保护

  电池组按5.4.3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管理系统应起作用,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4.4.4过充电

  电池组按5.4.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5过放电

  电池组按5.4.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6短路

  电池组按5.4.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不大于75%,大气压力: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2℃。

  5.1.2测量仪器、仪表要求

  a)电压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

  b)电流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

  c)温度测量装置准确度:±0.5℃;

  d)时间测量装置准确度:±0.1%。

  5.1.3电池组充电

  室温下,电池组以0.2I1(A)放电电流放电至制造商规定的截止电压,搁置1h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充电:

  a)按企业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

  b)若企业未提供充电方法,电池组以0.2I1(A)充电电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2I1(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

  5.2电性能试验

  5.2.1室温容量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室温下,以0.2I1(A)放电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电池组应符合4.2.1的要求。

  5.2.2高温容量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在温度为55℃±2℃的环境中静置8h,以0.2I1(A)放电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电池组应符合4.2.2的要求。

  5.2.3低温容量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在温度为-10℃±2℃的环境中静置8h,以0.2I1(A)放电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电池组应符合4.2.3的要求。

  5.2.4倍率放电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以3I1(A)的放电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电池组应符合4.2.4的要求。

  5.2.5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在55℃±2℃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组开路搁置7d,电池组在室温下搁置5h后,以0.2I1(A)放电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然后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在室温下以0.2I1(A)放电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电池组应符合4.2.5的要求。

  5.2.6循环寿命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以3I1(A)放电电流放电至制造商规定的放电截止电压,放电后在室温下搁置1h。循环上述步骤,至电池容量为测试初始容量的60%时,停止试验。循环充放电次数应符合4.2.6的要求。

  5.3环境试验

  5.3.1低气压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将电池组放入低气压箱中,调节试验箱中气压为11.6kPa,温度为室温,静置6h,观察1h。电池组应符合4.3.1的要求。

  5.3.2振动

  电池组按5.1.3进行充电后,将电池组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按表1进行正弦振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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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率振动参数对数扫频循环时间轴向振动周期数

  每个方向进行12次循环,每个方向循环时间共计3h的振动,按照3个相互垂直的方向依次进行振动试验。电池组应符合4.3.2的要求。

  5.3.3冲击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按表2进行冲击试验,在6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进行冲击。

  电池组应符合4.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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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4加热

  本试验应在拆除电池组外保护线路后进行,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将电池组放入试验箱中。试验箱以(5±2)℃/min的温升速率进行升温,当箱内温度达到130℃±2℃后恒温,并持续1h。电池组应符合4.3.4的要求。

  5.3.5挤压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采用图1规格挤压板进行挤压,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试验:

  a)挤压方向:对样品宽面方向进行挤压。

  b)挤压速度:1.5cm/s

  c)挤压程度:变形量达到50%或挤压力达到电池质量的1000倍或挤压力达到100kN,以最先达到的条件为准。

  电池组应符合4.3.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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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6跌落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按1m的跌落高度自由落体跌落于混凝土地面上,共跌落三次,跌落方向为平衡车使用过程中最有可能的三个跌落方向。电池组应符合4.3.6的要求。

  5.3.7外壳应力

  模压或注塑成形的热塑性外壳的结构应能保证外壳材料在释放由模压或注塑成形所产生的内应力时,该外壳材料的任何收缩或变形均不会暴露出内部零部件。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电池组放入70℃±2℃的鼓风恒温箱中搁置7h,然后取出样品并恢复至室温。电池组应符合4.3.7的要求。

  5.3.8海水浸泡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将电池组浸入3.5%NaCl溶液(质量分数,模拟常温下的海水成分)中2h,水深应没过电池组。电池组应符合4.3.8的要求。

  5.3.9温度循环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放置在温度为20℃±5℃的可控温的箱体中进行如下步骤:

  a)将样品放入温度为85℃±2℃的试验箱中保持6h;

  b)后将试验箱温度降为-40℃±2℃,并保持6h;温度转换时间不大于30min;

  c)再次将试验箱温度升为85℃±2℃,温度转换时间不大于30min;

  d)重复步骤a)-c),共循环5次。

  电池组符合4.3.9的要求。

  5.4电安全试验

  5.4.1过充电保护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以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充电,充电至电池管理系统起作用,或达到以下条件时停止试验:

  a)电池组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的1.2倍;

  b)温度返回至室温或达到稳定状态。

  电池组应符合4.4.1的要求。

  5.4.2过放电保护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以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放电电流放电,放电至电池管理系统起作用,或达到以下条件时停止试验:

  a)电池组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25%;

  a)温度返回至室温或稳定状态。

  电池组应符合4.4.2的要求。

  5.4.3短路保护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用电阻不大于20mΩ的电阻丝短接正负极,短路时间为10min,

  电池组应符合4.4.3的要求。

  5.4.4过充电

  本试验应在拆除电池组外保护线路后进行。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以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充电1h,电池组应符合4.4.4的要求。

  5.4.5过放电

  本试验应在拆除电池组外保护线路后进行。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以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放电电流放电,直至终止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25%,电池组应符合4.4.5的要求。

  5.4.6短路

  本试验应在拆除电池组外保护线路后进行。

  电池组按5.1.3方法进行充电后,用电阻不大于20mΩ的电阻丝短接正负极,短路时间为10min。

  电池组应符合4.4.6的要求。

  6型式检验

  6.1检验时机

  型式试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按周期进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需做型式试验:

  a)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

  b)转厂生产再试制定型;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d)产品投产前鉴定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

  6.2抽样方法

  试验使用的电动平衡车用锂离子电池组制造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型式试验的样品是使用与正常生产相同的材料、设备生产并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为13。

  6.3试验项目

  样品的分组要求及测试顺序按照表3规定执行。

  表3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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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a)产品名称或型号规格;

  b)额定容量、充电限制电压;

  c)制造商或商标;

  d)制造日期或批号、标称电压。

  7.1.2外包装标志

  a)产品名称或型号规格;

  b)制造商名称;

  c)产品标准号,出厂日期;

  d)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厂址和联系电话;

  e)安全储运图示标志。

  7.2包装

  a)包装应牢固,应有防摔,防潮措施;

  b)包装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附件清单相关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卡可以印刷在同一份手册或纸张中;合格证可作为单独文件,也可以将检验合格信息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外包装上。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抛摔,并有防晒,防雨措施。

  7.4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易与腐蚀性,易燃物质一起储存。

  


稿件来源: 广东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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