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46:恒力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代码:600346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中国・苏州 2017年 10月 目录 会议须知...... 2 会议议程...... 4 会议议案...... 5 议案一: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5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 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参加方式 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股东需按照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在上交所 网站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7-101)中列明的登记方法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投票时,在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表决票统计。 2、网络投票表决方法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由参会股东自理。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恒力路一号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范红卫女士 会议安排: 一、现场参会人员签到、股东或股东代表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各项议案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 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公司董事、高管或相关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五、现场投票表决 1、股东填写表决票 2、推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3、统计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最终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相关参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成上市公司产业链上游的延伸,形成“芳烃―精对苯二甲酸(PTA)―聚酯―民用丝及工业丝”的完整产业链,提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能力的稳定性,同时消除上市公司与恒力石化及恒力炼化之间现有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申请由股东大会作出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前次重组时有关承诺的决议。 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范红卫、王山水、李峰、刘志立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联监事刘雪芬回避表决,其他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同时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豁免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17年 9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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