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公司豁免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力 程隆棣 傅元略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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