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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8-25 08:00:00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金额为26,081.44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3%,为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浙江丰球泵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担保。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

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汪军民、童宏怀、陶宝山

                                                             2017年8月2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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