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众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王晓东、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7年8 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并于2017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下午2:30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 区笏石工业园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 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因董事长无法出席主持,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詹金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2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151,100,206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3.7856%。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6,163,10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1.434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4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937,09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3513%;持有 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399,199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2.424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晓东 刘婷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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