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74:保千里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148号 致: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江 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 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 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9月1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 大厦32层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9月 1日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鹿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7年8月28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73,355,30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3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6,9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3,931,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23%;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7%;弃权0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俊 孙林 殷长龙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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