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在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87号),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庄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千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童爱平、王务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林硕奇、王培琴、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交罚款,尽快制定可操作的改正方案并予以落实,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且若前述人员未及时落实改正事项时,董事会则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向该等人员提起诉讼。 同时,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公司立刻采取以下改正措施: 1、公司及上述被处罚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交罚款。 2、公司及相关股东等责任人全面核实虚假意向性协议及虚假附件的有关情况,并如实对外披露相关事实,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3、公司须根据相关事实处罚相关责任人,并处予罚款。 4、公司必须进一步扩大合同管理制度的范围,将各类意向性协议全面纳入管理,从源头控制信息披露风险。 5、公司必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董监高的培训工作,提高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认识,强化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意识。 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改正方案,同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等人及时制定和落实改正方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庄敏等人未能及时制定和落实改正事项时对其提起诉讼,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此次改正,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治理水平,并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改正措施。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亦为 周含军 黄焱 201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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